人員死亡案件
更新时间:2010-02-24 14:49:20
问题描述:
我妹今年十七歲,在沙井德昌電機上班,於二0一0年元月二十號下班后一直再未回廠上班,也未有辦理離職手續,在此期間家人及親屬並未知此事,直至二月十四號下午兩點半警方接報此人在一家出租屋三樓跳樓,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警方確認當時出租屋內有兩名男子及死者,在發生情感糾紛後兩名男子在房間內撕打在一起時,女孩造成情緒過激從三樓窗戶跳下;請問此事件該由誰來承擔責任?是當時在場兩名男子,出租屋房棟還是原公司???作為死者家屬該向何人索取陪嘗?公司在人員離開後有否責任知會其家屬及堅護人?出租屋該否負安全責任?兩男子因情感糾紛引起此事件有否承擔相就的刑事及陪嘗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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