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应否赔偿我违约金?赔偿金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2009-01-17 09:23:49
问题描述:
2006年3月份,我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按合同约定时间于2007年底,将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所有办理产权证的费用一次性交清后(开发商代办产权证)入住该房。但至今,开发商也未将产权证或是办理产权证的手续办给我。我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关于产权登记条款的约定如下: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未填写)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1.5%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 按日万分之1.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后达到登记条件,开具正式发票,发产权登记证明单,由买受人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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