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起诉罪名
更新时间:2011-03-22 18:08:45
问题描述:
我09年因一时兴起,从某网站购买了自以为是玩具的 *** ,后被南京警方找到。收缴去后鉴定出两支符合最新出台的 *** 认定办法中的“具有伤害力”,移送给检察机关后以“涉嫌买卖 *** ”的罪名起诉。
我查了许多新闻,其他地方都是以“非法持有”的罪名起诉定罪的。但南京检察机关却升级到“买卖”。我买来也就是收藏在家,没有卖,连拿出去都没有。南京检察机关的起诉罪名适当吗?
我本是个守法的公民,无任何不良记录,此次违法完全符合情节轻微,但持有与买卖的起点刑期相差很大。
我买的时候绝对不知道买来的玩具 *** 会被鉴定成 *** ,警方也是在鉴定后才有结论的。且找到我时我主动承认了买过玩具 *** ,所有依据也多是我的陈述和警方得到的我在网站上的留言,并没有卖方的供词。
我能为自己辩护吗?有可能在法院那里改判成“持有”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