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要为前夫还债吗?
更新时间:2010-02-01 18:07:54
问题描述:
2007年1月29日我与前夫结婚,于2008年3月份起发现前夫在外欠下债务,后经法院叛为共同债务,于是自认倒霉,在2009年2月份与父母凑足12.8万元还清,为将住房解封,之后于我们离婚,并协议以后前夫的一切债务与我无关.我的住房系我婚前财产,仍归我所有.哪知09年7月份,我又收到法院传票,得知前夫在外还有150多万的债务.这些钱不知情,也为用作家用,任何借据上均没有我的签字.离婚时没有任何共同财产.我该负连带责任吗?法院现在认定我因没有不知情的证据而负共同债务,我很冤枉,包括我前夫没有也认定这钱没有用作家用,是隐瞒我的.现在我带有一个二岁的小孩,仅拿1500元的月工资,生活都成问题,怎么办呢?原告提供的证据是真,但讨债的理由是假(称是以借钱给我前夫经营店面,但当时前夫根本就是无业在家,这有证人证明)法院是否可以听原告的假供词而违背事实真相来判决呢?我可否要求调查整件事的真实经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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