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任何保管协议,也未收取任何保管费用,需要赔付吗?
更新时间:2009-01-12 15:14:52
问题描述:
我家的新房子在务川县都儒镇的街面上,以前老屋的一些亲戚朋友来镇上办事,都喜欢将自己的交通工具或在镇上卖的东西暂时存放于我家,由于是老邻居,我们也从不拒绝,特别在赶集的时候,我家的院子全是摩托车和三轮车、自行车。但是在1月9日这一天,有个老邻居的摩托车不见了,他非让我家赔,但是我家又不是开寄车行的,也从未收过任何一个老乡的钱,而且他们已经习惯了在我家放东西,从不打招呼,我们也是看在大家那么多年的朋友邻居份上,才让他们放的。但现在怎么狗咬吕洞宾,让我们赔他的钱呢?我们没有任何书面或口头上的存放协议,怎么会有看管义务呢?我们两家经过协议,由于他家经济较为困难,我们就听中间人的话,给他补偿1000元。但是几个月后,我们收到法院传票,让我们全赔,我们真的想不通,这好人怎么是这个结果,以后我们还敢帮乡亲的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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