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分成(即主人与集体各一半)过期不交由生产队(集体)我村村民委员会应怎样补偿该村民?
更新时间:2010-01-30 21:17:07
问题描述:
合同
现生产队出投**站以上八坑水坑空边、太平庄等地。共同订明条件如下:
1. 一投定期30年(即由1984年至2013年底止)。
2. 期满归回集体。如种有树木,五五分成(即主人与集体各一半)。
3. 凡种树木不能影响隔离。
4. 每年先交上期款,才有权自由动用土地。
5. 应在新历年底交款,过期不交由生产队(集体)处理。
6. 排灌站水坑打上不可种水稻,最低限度要剩1.5米至2米水坑。
7. 另外补充投岗头岭地条件:
(1) 只可种植,不可私人建设用及其他一切用。
(2) 集体需要收回时,可以随时收归集体。
(3) 收回时一切损失物不能补偿投主。
以上各项今后凡我队社员,需共同致力,切实依照执行。
我村有一村民投有土岭地一块,款项每年16元,现我村土地被征收,该村民所投土地种有果树,我村村民委员会应怎样补偿该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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