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院(手术医院)是否有责任?
更新时间:2010-01-29 16:48:34
问题描述:
08年初我因车祸而左腿胫腓骨骨折而进入了甲医院进行治疗并于接受了骨科手术。仅在手术四天后医生便通知了我出院。而之后手术处发生了感染。由于严重的感染险些经导致伤腿面临截肢的危险,在乙院的诊疗终于保住了伤腿。然而医生们对伤口感染所造成的黑色素过量沉淀问题束手无策。
为了车祸的法律诉讼,我前往了司法鉴定中心对我的腿伤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医生在看过手术X光片后,对骨缝中所植入的钢钉位置产生了质疑。据称,在我腿中的一枚钢钉植入在骨折的裂缝中,这个位置对恢复有害无利。
一年后在乙院取下了手术后安装的钢板更加深了我们的疑惑。乙院医生看到用于我腿内的医疗用具的相关资料后十分震惊:使用两块一组的钢板并非原配,而是由完全不同的厂家制造的不同型号的钢板。而这与我们就诊时对质量的要求不符!乙院的医生当场就表示这几个月所产生的感染和渗液都与植入产品有关。不同钢板植入所产生排异反应,以及钢板距离过近的电解反应都对恢复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如今,手术后的感染所造成的后果已经致使我终身的行动不便。我伤腿黑色素过量沉淀,而伤腿的脚指始终处于畸形蜷曲状态。我想问甲院(手术医院)是否有法律责任?我能否追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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