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玩忽职守罪起诉,他有这个资格吗?犯罪主体合适吗?
更新时间:2010-03-12 19:45:49
问题描述:
一乡镇林业站长,事业编制,被玩忽职守罪起诉,检察院认为他有执法资格的林业站长,不去伐中监督,致使一村树木滥伐。其实当时该林业站长,既没有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培训的岗位合格证,有无林业执法资格(无执法发证),按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林业站工作管理办法》第十条(林业站负责人应当经培训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说他玩忽职守,他有这个资格吗?犯罪主体合适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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