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这样的案例法院会怎么判决!
更新时间:2010-01-23 23:00:04
问题描述:
2005年我和我现在的妻子开始交往
2008年9.23我们登记结婚
2009年6.31她去成都和他的情人一起生活并生下一女(她给我说她去那边上班)
2009年9.23顺产1女婴(在她病历上面看到的)
2009年10.26她回来到我身边并说出了事情
本来我都原谅她了可是她还是和她情人藕断丝连我没办法了就提出离婚
之前我答应给她2.5万元然后离婚,她也答应了。
因为婚前我们按揭买了一套房子(现在贷款还没还完)
首付7.3万元她出了1万元,然后贷款14万,房产证上面写了我们2个人的名字,
婚后我在她那借了1.5万元来用(因为婚后她的工资都是她的拿她的钱用就只能是借)
但是现在她要求我给她4.5万元才离婚,说是按照当初首付的比例算的
我不答应,因为从她回来后一直和她情人保持联系,但是我又没有证据
只是她的电话清单很有问题,听说电话清单又不能当作证据在法庭使用,所以一直拖到现在。
所以我现在一分钱都不想给她,请问各位如果法庭对于这样的事情判离婚一般会怎么判?病历可以当作证据吗?我可以向她索取精神损失费吗?在婚内期间和其他人生下私生子女算重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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