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商未征得购房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的纠纷!
更新时间:2009-01-09 17:51:12
问题描述:
我们于2008年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57.39平米的住宅,购房时,在房间内原本有一扇窗子,但是随着施工都进展,我们发现外檐原来有窗都位置现在被做成了混凝土墙,按照当初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 房屋设计变更的约定,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确需便跟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60日内与乙方协商。但是自从发现窗子没有以后(有照片为证),开发商一直没有告知我们,我们多次要求当初的销售人员给个说法,开发商迟迟未给予满意都答复。我们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在我们想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支付已付款都利息和违约金。另2009年6月30日交房,比较着急。特请教律师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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