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和《高检立案标准》的效力哪个高
更新时间:2009-01-09 10:29:47
问题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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