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迟发年终奖,可否要求公司发放?
更新时间:2010-01-21 11:36:10
问题描述:
我公司每年都会发放年终奖,但一般会托到3月发放或者更迟。但《劳动法》并没就年终奖的发放时间作出规定,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其中,奖金一项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而对于生产奖的范围,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推知,年终奖其实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因此可参照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迟发年终奖的企业主应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可按照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论处。
根据以上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可否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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