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入股

更新时间:2010-01-19 21:14:22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 我是一名集体企业的职工,我们企业原有职工10人,没有用国家一分的投资,就凭10人的努力创造了近300万的资产,今年新来的领导又调入了5人 ,今天开会要求股份制,可是领导要把原有的资产平均分配给现有的15个职工,由于原有的资产是原有的10名职工创造,后进的5人并没有为企业创造价值了,为什么还能平均分配呢?这样是否合法。还有法律上是有说量化到个人的那部分集体股份不算是股份,只有个人入得股份才算是股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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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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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化到个人的那部分集体股份也是股份。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职工大会。领导无权自行调人。如果职工大会同意,原则上新人和其他职工享有同样待遇。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 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接受职工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五)辞职;
      (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七)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厂长(经理)
      第三十一条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三十三条 厂长(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爱集体,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厂长(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
      (二)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
      (三)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机构设置的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
      (四)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七)奖惩职工;
      (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厂长(经理)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向职工公布财务帐目;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五)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逐步开展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
      (六)组织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七)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编辑本段]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三十七条 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三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应当主要用于该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扶持资金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一)作为企业向扶持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
      (二)作为扶持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扶持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应当明确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得依赖扶持单位。
      第四十条 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十二条 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第四十三条 集体企业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企业的财产。
      第四十四条 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集体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
      第四十七条 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分配形式和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四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盈亏相结合。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
      第四十九条 集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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