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事情能不能不负刑事责任或者无责任
更新时间:2010-01-18 21:25:35
问题描述:
案情经过是这样的,我公司下属矿井搞技改,经公司招标请了一个施工单位来做井巷工程,(我公司提供水电及火工产品,其他都是他们的)施工中不幸发生绞车坠罐事故,死亡11人,全部是施工单位的人员,事发后我公司在第一时间做出上报并进行积极抢救,在施工现场责任人被刑事拘留后,我公司出面安抚家属进行理赔等善后处理。我是公司的副总工程师兼机电处处长,他非要定我个重大事故责任罪,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对我定罪的理由是:负责该公司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单位机电设备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新建主井绞车没有经过有关机构检测检验和没有取得安全准用证的基本情况,也未发现新建主井绞车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定期对新建主井绞车及有关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致使假冒伪劣绞车长期运行,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你说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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