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合同的甲方及法人和正式合同的都不相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09-01-08 00:06:04
问题描述:
我想咨询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
我在A保险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03-01至2011-02-28共3年一个月。现已和A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准备到B保险公司就职,但是我之前在A公司签了正式劳动合同后4个月(2008-7-30),A公司又拿了一份补充合同要我们签(此补充合同的甲方及法人和正式合同的都不相同)在补充合同中有这样几条:
乙方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给甲方培训费用,每月250元(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月份计算)
竞业限止期,是指从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三个月以内,乙方私自到其他同业单位任职的,乙方应偿付给甲方违约金,每月按司员等级工资的50%偿付给甲方。
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问A保险公司的补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我现在去B保险公司就职,A公司有权力追究我的法律责任吗?
(注:在签署A公司的补充合同时,A公司没有付给我任何补偿费用,而且我做的是银行保险业务应该不属于竞业限制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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