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该不该收“质量控制金”?
更新时间:2010-01-17 14:36:52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大学毕业后在芜湖一家英语培训学校工作,合同签了2年。
可是经过7个月的工作,我发现无论是这份工作还是学校的环境都不适合自己的发展,于是提前30天书面提出了辞职,并于1月15日正式离职。
但是由于我们合同上注明,每月“自愿”缴纳300元质量控制金,缴纳12月,并在第13个月返还。直到离职,我共缴纳了2100元“质量控制金”,这些钱是老板直接从每月的工资里扣除的。离职时,我提出要回这2100元,可是老板不但说一分不给,还找我要赔偿金。
我咨询了学法律的同学,说由于我提前解约应当付给他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能超过入职前的培训费用。我在入职前接受过一个月的培训,且合同上注明培训费为3000元,但事实上远没有3000元,纯属讹诈,且他也拿不出发票等证据证明这3000元的培训费。
现在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请劳动局的领导或者各位懂法律的高人帮忙指导一下,目前我应该采取哪些行动?这些钱我能不能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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