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是否可以因质量问题不给付对方
更新时间:2010-01-16 20:35:05
问题描述:
我单位在2008年7月安装了一批投影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我们正常工作的进行。当时签的合同是质保期一年,现在已过质保期。2009年12月商家来要质量保证金时经过与商家协商,我单位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委托我维修(我在单位负责此项工作)并付我维修费用。维修工作已完成,但至今为止商家没有对现承诺。,假如商家仍然不出面,我想知道我单位是否可以向农场申请(安装投影的费用均由农场出)从商家的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应付我的维修费?或者说我应该怎么做才能拿回我的维修费用? 附当时的一个申请报告
场长:
某公司安装的投影设备,经“十一”假期期间,技术人员的整改和调试,目前已能使用。按合同要求应付453600元的90%,计:398240.00元整,已付200000元整,还应付198240.00元,剩余10%做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内如没有质量问题。一年后全部付清,如出现质量问题,剩余10%不予返还。
请领导导批示
某学校
200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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