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故调结后的赔偿问题
更新时间:2004-12-22 05:46:01
问题描述:
我先生开车(办了第三险)与一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打工女(47岁)相撞,交警则任认定为主次责任.经住院44天现已出院,当时住院31天时,大夫说可以出院回家静养了,她们以不能自理为由拖住了13天.出院后双方去了交警队调节,交警把营养费和误工费等费用给算了一下,共9900多,三七开(这部分没有异议).现在双方对事后的赔偿费用发生争议.他们说工作没了影响工作要15000元,
请问,法律是否有相关的赔偿额度限制,我应该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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