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超过了年限,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再进行行政处罚”呢?
更新时间:2009-01-06 21:24:52
问题描述:
2005年的5月25日,我们村小组为了落实上级关于山林流转的精神,对集体责任山进行承包,当时我们家是买下了这座山,当时也有会议记录,并且有15户村民签字同意,而且还有另外的四户也买了山,都取得了林权证书。直到2008年10月因修铁路经过我家买的山时,有一笔经济补偿,那么其他的村民就到县委县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反映,说不同意卖山,12月份林业部门就出了一个意见,说我们买山不符合法律,没有通过集体的三分之二同意,没有规范的合同,并且没有得到林业部门的批准为由来注销我家的林权证,我想请问您,林业部门注销我们的林权证是否超过了年限,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进行行政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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