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得到多少赔偿
更新时间:2010-01-10 20:46:54
问题描述:
1,2009年9月份与二房东签定一份商铺合同,合同时间为2009年9月30日到2010年9月29日。合同中约定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房屋动迁,市政建设等)原因合同自然终结,无赔偿义务,其它原因的合同终结赔偿未作说明。
2,2009年12月初,听说商铺要拆迁,主动找二房东,二房东才告知拆迁,并且为市政拆迁,此商铺将会于1月初全部关闭,在此告知下,因二房东未及时通知此消息,且二房东说他与大房东达成的协议是赔偿一个月,经商议达成解约,二房东陪偿一万一千元,达成协议。
3,12月未从他处得知:A,此处并非市政拆迁,而且大房东与二房东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协议是在二房东和我约定解约之前就已经达成。据了解是赔偿金额是未到期合同金额数。即是合同未到期一个月,赔偿一个月。 B,大房东与二房东的合同时间是到2010年6月份结束。而我与二房东的合同是到2010年9月份结束。C,大房东与二房东的合同上应有注明不得转租与分租。
大致情况是如此,在得知此处非市政动迁后,觉得以前达成的协议不公平,且二房东未尽说明的义务,赔偿不合理,然而与二房东现在达成不了一致,请问这种情况,我可能得到的赔偿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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