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8日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公司于2009年1月24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补给我的经济补偿金应为几个月的?
更新时间:2009-01-05 11:13:40
问题描述:
您好!我于2006年7月7日进公司,2007年12月18日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起止日期为:2007.12.18-2010.7.7。现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于2008年12月29日通知我:公司于2009年1月24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请问:这种情况,公司补给我的经济补偿金应为几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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