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到公司负责人蔡XX的中国银行帐户上,违法所得被告人刘X与同案人谢XX、那么刘X
更新时间:2009-01-05 13:06:40
问题描述:
2007年4月26号,加拿大**公司与XX公司业务员谈成购买十部诺基亚(NOKIA)N95手机合同,并通过中国银行将3250美元(折合人民币25044.83)汇到公司负责人蔡XX的中国银行帐户上,蔡XX收到该款项后,由同案人谢XX去购买八部“NCKIA”N95手机并邮寄给加拿大公司,违法所得被告人刘X与同案人谢XX、蔡XX平分。期间,刘X并未参与进来,但是知道这个事情,那么刘X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