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甲方任职期间从事的岗位特殊,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请问下这个钱能不给甲方吗?
更新时间:2010-01-06 11:41:11
问题描述:
甲方
乙方:公司名 法人签字
甲方因其个人要另谋发展等原因主动申请辞职离开乙方单位,因为甲方任职期间从事的岗位特殊,在离职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 乙方在协议签订时即付清甲方工资共计人民币26000元整,】
二、 鉴于甲方多年来在乙方单位为维护乙方市场业务出众,勤奋敬业,乙方决定给予甲方红利共计人民币160000元整:该款项分二期向甲方支付:第一其于2008年12月29日支付50000元整:第二期于2009年12月29日支付其余欠款。
五、 甲方在任职期间如有在乙方未知其的情况下以乙方名义对外所负的负债、欠款担保,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需对此负任何法律责任。
七、 本协议内容除签字部分外,其余涂改无效。
八、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 本协议一式俩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公司名 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请问下这个钱能不给甲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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