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中所约定的薪酬仅在2009年度有效,2010年度的工作薪酬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更新时间:2009-12-31 11:01:02
问题描述:
我的合同签署的年限为09年8月到10年12月,其中有“本合同中所约定的薪酬仅在2009年度有效,2010年度的工作薪酬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以本合同附件形式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并与本合同一并存档”这么一条。现在公司提出的要求为降薪,我们员工不同意,那么10年度的薪资应当以多少发放,如果协商不成,去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提供经济补偿金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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