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陈述
更新时间:2009-12-29 13:30:43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于2007年12月2号入职。与公司在2008年四月1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限是2008年 4月1日—2011年9月30日终止。其中试用期是2008年4月1日—2008年9月30日。在合同期之内甲方执行6工时制度每周休息一天。甲方安排乙方不定时工作制度。另外甲方在20008年11月1日给我上了社会保险!
但我于2009年4月4日请假—2009年4月30日回老家盖房子等办理灾后重建相关事宜。(2008年5月12日地震我家是灾区)但我未能在假期时限之内返回单位上班。此后我于2009年5月20日返回单位。但在此之前公司于2009年5月 7日给我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单位说我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驻外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并叫我于2009年5月前办理如下手续:
请问就以上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还有公司应该怎么结算我的工资以及我的劳动保险公司应该上到什么时候终止?就这种情况的假期公司是否在假期之内给我照常发放工资?我本人是否可以申请额外的经济补偿?非常感激并恳请您在案百忙之中给我恢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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