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经法律途径将欠款追回或将房本追回,如果可以应如何操作?
更新时间:2009-01-05 14:42:44
问题描述:
2007年 5月22日,对方从我处借款贰拾万整,期限一年,净利息2%,并对方以自有房产作为抵押,并且在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
2008年5月22日,借款到期,但对方未还本金,只是付了利息,并要求我把借款续期一年,后双方将此借款期限延续一年,并再次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2008年12月12日,对方找到我,称其从其它朋友处可以借款,利息低,但也需要房产抵押,后双方共同到可以借款处---寄卖行,并当时商妥先由对方及我解除对房产抵押,进而将该房产抵押给寄卖行,寄卖行借给对方贰拾陆万元,其中的贰拾万元用于偿还我,后三方共同到房产局办理相关手续,后回到寄卖行,寄卖行经理称因银行原因钱未取来,便称让我于12月15日上午11:30分来取钱。
2008年12月15日上午8:30分,我到寄卖行取钱,寄卖行经理称11:30才能取钱,后10点多钟,我几次电话催促对方来寄卖行,对方称其在外地不能来,但在电话里对方称其已把钱拿走,并称是做买卖用了,但钱被别人扣了,后于当日下午1:00左右双方见面,称钱被别人扣了,现在还不了,打下欠条,等以后有了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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