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私自将共有房屋抵押
更新时间:2009-12-26 05:51:41
问题描述:
我与前夫于1997年购买前夫单位房改房一套,2000年离婚时由法院判决各自拥有一半产权,但当时前夫单位未办理下房产证,2003年7月前夫单位办下了房产证,证上只有前夫一人的名字,我由于不是前夫单位的,所以不知道房产已办下了,2004年6月,前夫用房产证并伪造了离婚证(我们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没有办理离婚证)伪造了收入证明(前夫从2002年之今没有固定工作)房屋评估报告估计也是假的(房屋从离婚之今一直是我在使用,没有任何人来查验过房屋)在银行申请了抵押贷款,现在银行以前夫已将房屋抵押,前夫未偿还贷款为由,要将房屋拍卖,法院以银行为善意第三人的理由支持银行的请求.现我想就几个问题请律师帮忙解答一下
一:2004年的抵押贷款是否适用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对于善意第三人的说法?
二:银行未尽到抵押贷款证明的审查责任银行有无过错?
三:如果银行有过错还能否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四:我能否要求银行提供前夫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时提供的证明材料?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