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终止的补偿金
更新时间:2009-12-22 23:08:24
问题描述:
公司与我续签合同到08.11.30,而实际上哺乳期终止日是12.15,我家BB是12.15的周岁。于是合同就顺延到12.15.到了12.15,公司没有任何提前告知的情况下总经理找我谈话,总结了一下过去工作的不足,说我工作表现不好(表现不好的表现就是不积极,做完该做的事后没有主动去问总经理说“有什么可以帮你做的”)并且公司决定不和我续签合同了。然后总经理就拿出两份文件,一份是公司提出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另一份是说我主动提出离职。当然我同意签的是公司提出终止合同那份。因为总经理说要咨询律师,要到1月初才能给我答复到底应不应该给我补偿金。并且当场就催促我去办理交接。于是就忘记了:那份我签的公司提出终止合同的文件只签了一份,并不是一式两份!事后我问总经理要一份扫描件他也拒绝。
这种情况合法吗?难道要一直等到下个月初才能有答复?而且看总经理的意思是不怎么想给这笔补偿金的。我要提交劳动仲裁的话,是否只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就可以了?需要当时签的那份文件吗?总经理为人很会“磨”,又是松山湖里面的企业,如果他私下与劳动部门沟通,把过错都推到我身上,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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