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占用土地,我能否得到赔偿
更新时间:2008-12-31 11:18:26
问题描述:
2006年5月1日因家中土地无人种植,于是与我村一个村民签了一个承包合同,合同内容有一条规定使用时间:国家和村委不占用由乙方使用,如地上附属物补偿,甲方的归甲方所有,乙方的归乙方所有.2009年9月,市委市政府修环山路占用了我家的这块地,没有全部占完,大概有五亩地左右.现在我村里准备补偿,贴出来告示,按地上附属物9000元/亩补偿,不再清点苗木,现在承包人(乙方)想自己把补偿金全部拿去,我想问几个问题,一合同中规定使用时间,如果由国家占用,是不是合同就终止了;二我想得到补偿金,是否能行得通.这几天村里准备就把钱发下来.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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