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违反劳动合同不来单位上班”的劳动者合同
更新时间:2009-12-17 20:28:10
问题描述:
我们医院是2003年8月由事业性质的“**医院”改制为民营的“**民主医院”,之后陆续有部分职工离开医院,有的到其它单位上班,有的在家自己开药店,但名额一直挂在我们医院,我们医院一直在为这些人交纳“三金”,因为是捆帮式的,由社保处、医保处直接到单位帐上扣除。当时签订劳动合同,不来上班后未再签,但口头通知过几次叫他们来上班,没有来,现在院方决定要让这些人自己交三金,但必须先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社保处、医保处才不扣“三金”。协商解除合同他们口头答应,实际上不到人才市场交流处签字。
烦问陈律师:1.如果解除合同一定要通知到他本人吗,通知到他家里人(妻子或丈夫)可以吗?如果通知后超过15天算他自动放弃就业(职),给予除名可以吗?2.退后一步说,在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强制让他们自己交纳三金?3.通知一定要书面形式吗?4.个别在外地上班的不知道他(她)在何处上班,又如何通知为好?有什么其它更好的办法吗?
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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