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公证书和婚后协议哪个更具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09-12-08 13:25:02
问题描述:
我和老公于婚前贷款买房,首付八万,贷款八万,
首付的八万中有两万是我和老公向别人借款,
另六万是我和他在共同生活四年的时间里共同积攒下来的。
房证是2月份的,结婚证是10月份,
其间我们一直共同还贷,以及还付两万元的借款。
婚后我看到一份公正书,上面房屋产权的名字是我老公的,
当时我没多想,只是问了一下,他说是贷款时需要办理的。
事后我问到朋友,朋友说这是财产公正,证明这个房子是他的个人财产,
于是很纠结。
老公了解到我的心情,于是在结婚第二年的五月份就跟我写了一份协议书,
标题是“夫妻财产公证”
协议书中说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装修产生的费用,和婚前购置的物品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并注明具有法律效力。
但在同年九月,我老公不幸去世,
婆婆找我谈房子的问题,
我想求助一下在线的律师,
如果在法庭上,婚前的公证书和婚后的夫妻协议,哪个更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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