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状要怎么写呢
更新时间:2009-12-04 22:44:53
问题描述:
报告人承继先父陈良佐有一撞坐座在原松溪县一区建设乡建设村地号为446-1,段号为12的房产现为红旗街154号五间,1973年报告人应因家庭困难将祖遗五间平房中卖三间给杨必兴,靠南二间靠北一间连同北一间南一间的楼上己隔好的二间,另一间在后门外做为柴火堆放间的有地基为证。。留存一间作为通道以方便到后门的菜地与渔塘,留存的一间明确约定楼下只能他人行走不得占用使用。现被告人陈世清突然将报告人卖给杨必兴的三间平房全部拆除,并对其企图侵占本人所有的和使用的做为通道一间和后门一间的土地使用权无论陈世清对其获得三间平房和后门一间平房的使用权来自何处无论如何无权侵占报告人对留作通道的一间与后门的一间平房土地使用权,有由政府颁证确认是五三年的土改证。对方只有一份83年的批条没有审合人与经办人,而且批条申请人不是陈世清申请字迹与批文是二种字迹色只有大队工占你说在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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