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09-12-03 17:39:15
问题描述:
本人于1998年5月进入宝山区*总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印刷厂。连续工作了11年1个月,这期间*总公司于2005年10月21日注销,后于2005年11月注册成立上海*印刷厂。成立前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成立以前的债权债务归*总公司所有跟他没任何关系,上海*印刷厂成立之后跟我签订了三年期限合同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6于30日,这三年给我交了社会保险,前面没交。
2009年6月23日因金融危机和合同到期,签订了一份协议。存在的养老金补交问题上海*印刷厂同意仲裁调解解决。签协议的时侯宝沪也派人来跟我们一起谈的,也同意给我们补交,但没有盖章。2009年7月15日,我去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已过仲裁申请时效,不予受理。然后我不服上诉法院,审理时上海*印刷厂拿出他与*总公司签的债权债务的协议抗辩,我直到那时侯,才知道这件事情。我一直以为是一个公司【连续工作了11年1个月。工种没变 。厂址没变。厂长没变】要不然签协议的时侯就要他们盖两个章了,法院于10月12日判决上海*印刷厂补缴2005年11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请问如叫*总公司补交1998年5月至2005年10月的社会保险有没有过诉讼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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