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我原住房都是青砖质量好又有楼板,请问我的房子还要得回来吗?要怎么样才能把我的房子要回来。
更新时间:2009-11-29 19:21:23
问题描述:
在1966年我们县城新建百货公司时需要我家房地基,先并未跟我协商由原居委会主任通知我搬离原居。指定暂住别人家几个月,后由居委会主任通知我搬进新居。新居是63.7平米,但原居是三个门面加住房共88.98平米,而且现住房小而有的地方发生倾斜开裂急需要改建,而我原住房都是青砖质量好又有楼板,新旧两居相似对比之下质地面积相差很大,为此本人曾多次找百货公司领导书面口头反映但他们互相推诿,迟迟不予解决。按正策我的住房通过“土改”“私改”一没有私改,二没有没收,三没有收租,应属于我的私有才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该给我合理的补差对不对。我家从1983年到1986年几年间都有上告状子,但有关部门都是互相推诿或等消息之类的话,到现在都没有觖决问题。请问我的房子还要得回来吗?要怎么样才能把我的房子要回来。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