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职务侵占吗?
更新时间:2009-11-30 10:02:08
问题描述:
93年我以一乡镇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接了一个建在我村的工程,工程在96年完工,但是工程款直到2001年在我的多次追讨下才还清,于是我就和当时在一起承包工程的六个人一起分了这笔钱。但是,在2008年,由于我向当时的建筑公司要还欠我的十几万元时,和公司现在的经理(也是我们当时工地的会计)产生冲突,他就以当时我们分钱没有经过公司为由将我告到我们县公安局经侦科,经侦科的工作人员没有调查,就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将我取保候审一年,然后交了7.5万元说是返还建筑公司,又交了一万元的取保候审金。当时的具体情形我们都已记不清了,但是我自己收藏的一个账面上明明显示着,公司已经将我们该交的税以及向建筑公司交的管理费已经扣除,我们分的这笔钱应该是我们的利润,只是我们没有经过公司而已。我虽然以这个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过工程,但是建筑公司从来没有给我交过养老保险,也从没有给我开过一分钱的工资,并且我的工地是我自己联系承包的,这样我能是职务侵占吗?时间已经过去了七年,公安局不经过调查就擅自给我定罪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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