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乙方:否则视为无效合同甲方有权收回。如甲方继续出租门面乙方在同等的条件下
更新时间:2009-11-24 22:33:27
问题描述:
甲方:房东
乙方:本人
合同书
甲方有中山花园二期工程七号门面一间,乙方自愿承担,并达成以下协议,时间为三年2008年10月19号至2011年10月19号。
1 房租从2008年10月19日到2009年10月18日为一万元,以后两年随行就市,,房租一次性提前一个月交清。
2 乙方在租期间,所有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乙方承担与方无关。
3 乙方在租期间要爱护的一切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在合同期内乙方如要转让门面,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视为无效合同甲方有权收回。
4 合同期满,甲方如需收回门面,乙方不得用任何借口阻止,如甲方继续出租门面乙方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的随租权。
以上合同一式二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乙方在合同期内转让店面,甲方同意却提出要八千元的转让费,请问合理吗?要不他就不准你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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