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离婚诉讼书这样写可以吗?
更新时间:2009-11-24 08:17:14
问题描述:
诉讼请求
一、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 判决财产(见清单)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我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2008年12月1日到辛集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的不同,至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在家庭生活中对我不闻不问,漠不关心,没有沟通,至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自结婚以来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关爱和家庭幸福。
加之被告有粗口和欺骗的行为,更是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现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分居多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我这样写可以吗?可以帮我修改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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