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财产纠纷
更新时间:2009-11-19 10:48:19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1995年我与现妻登记结婚。无共同孩子加上她前夫纠缠,她常因琐事或经济差与我犯口角,用砖头、铁棍威胁我;还用炽热铁夹烫伤我手。110,村委都过问此事。近来,她常与前夫同住,竟还和与前夫所生的儿子赶我到楼下单住。
问题:(1)我家宅基地楼房是父母1991年所建,“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所有权”证书是1999由村委集体办理。“证书”的“产权所有人”填写是我姓名,下面“产权共有人”显示为空白。请问:我能否向房管所申请在“产权共有人”一栏加注父母姓名,或“证书”的“产权所有人”更改为父母姓名。(2)在登记“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所有权”的申请表上,其中有一栏“现有产权所有人家庭成员”填写有她们俩姓名,“产权共有人”同样显示空白。请问:我提出离婚,这房屋产权会否与她有瓜葛,如“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在法律上是怎么解释的?(她现在还把“土地证”、“ 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所有权证”藏起来)。(3)她带小儿子过来生活了14年,并且读到中专毕业,我问心无愧,现在竟这般对我。请问:我提出离婚,可否向她要求适当的养护费。
叩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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