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个人独资企业的钱私自挪作它用及造成学校收、支短款,是否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
更新时间:2008-12-24 21:26:19
问题描述:
被告利用职务之便把学校的部分收入私自挪作它用,用于本人做生意.至今不还。并且在其工作期间造成学校收、支短款,合计人民币:伍万捌仟玖佰玖拾伍元整(58995.00).。该学校是市劳动局批准,工商局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把学校的部分收入私自挪作它用及造成学校收、支短款,是否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学校现要求被告返还私自挪作它用并造成学校收、支短款的现金人民币共计:伍万捌仟玖佰玖拾伍元整(58995.00)。此要求是否合理,这种情况下我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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