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要按我们研究所的最低标准给我们发放生活补贴,有没有规定,应该按照哪个标准来执行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
更新时间:2010-01-23 08:56:11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在读博士,导师每个月会给我们一部分补贴,从最开始的500元到现在的1200元不等,本来这在我就读的研究所是按工资发的,是不超过国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可我是以联合培养的名义“过继”给一个不能自主招生的高校,在他们学校没有我们的名额,自然也就不存在工资之说了,根据两个单位之间的协议,这个学校还是要按我们研究所的最低标准给我们发放生活补贴,但在这里不是以工资名义,而是以研究生生活补贴的名义,因此没个月都要扣除一部分个人所得税。导师嫌麻烦,有时候两个月给一次,有时候更长时间给一次,领工资的时候不论是几个月的,都按一个月的收入扣,我想知道,在这方面相关法律有没有规定,是怎样的?生活补贴算什么收入,应该按照哪个标准来执行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补充一点的是,这个补贴不是学校给的,是从我们导师的科研经费中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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