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赔偿
更新时间:2009-11-12 16:35:39
问题描述:
我们销售部的同事都在我现在所在公司A工作了两年,1年前A公司与外方公司B合资,双方各占一半股份,让我们将与公司直接签的劳动合同转为与合资公司(JV)签约,把A的销售和业务都转到这个合资公司JV来操作。但是实际上我们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场所都没有改变,我们也是售卖的是A生产的产品。我们当时不接受就必须下岗,也确实没有选择,所以当时重新签定了劳动合同。现在因为A要与外方公司B解除合作,所以我们成了替罪羊。现在A和B决定要解散这个合资公司JV,所以现在如果给我们赔偿只能按照新的劳动合同1年来给,而不是我们大家实际服务的2年。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公司是否应该按照我们实际的服务期限给我们两个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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