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金权转让的纠纷
更新时间:2008-12-23 18:17:40
问题描述:
王某和张某关于股金权一案的情况说明
十年前,王某和张某同在某银行工作。银行在依法收贷活动中,收回一座电站, 决定动员员工入股集资,规定每个员工集资10000元作为股份, 每人限购一股, 按经营情况分红.
当时张某对王某说:“我不买, 你愿意买,我把股份转让给你,你交钱写我的名字就行了,不需要办任何手续。”王某买下了张某的股份,股金证是以交钱的收据领取的, 于是, 王某领到了张某的股金证。但由于是同事,故没有按法律程序办理转让协议。
现在每股分红4000元,张某便后悔了,对王某说:“给你10000元股金钱,你把股金证退给我。”王某不同意,于是,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王某把股金证退给张某。
王某向有关专家咨询:
1,张某要回股份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2,王某用哪些法律依据能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达到不退股份的目的。
3,如法院主持调解,王某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同意调解,王某提多大金额合适呢,有什么法律依据.不同意调解,法院会怎么判,他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200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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