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1.2.3
更新时间:2009-11-10 18:26:39
问题描述:
我是咸阳某公司的中长期合同工,04年进厂。因效益问题今年7月初到9月中旬工厂放假,期间只给基本生活费。因为我与公司的合同截止今年10月31日,我自己不想再续签,所以9月中旬单位复工我并没有去上班,口头告知我辞职的想法。10月30日我去单位办理辞职,单位不给办理,理由是我没有按规定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从9月中旬到今天一直旷工,现在不是我要辞职,而是单位要对我的旷工行为进行处罚并解雇我。我咨询原单位什么时间能办理完,给的答复是“说不清楚”。现在我新找了一家公司,公司要求把档案和人事关系转来,不然没法给我缴纳社保。
我想咨询的有以下3点:1.原单位在所谓的旷工期间并没有给我工资,现在我合同到期,对我进行处罚是否合法;2.合同到期原单位是否要给我经济补偿,如果有应该补偿多少;3.要是原单位一直拖下去不给我档案和社保关系,我现在应该缴纳的社保没办法缴纳,这部分损失原单位是否应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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