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欠据不符
更新时间:2009-11-08 16:27:33
问题描述:
简单介绍:2006年度本人受雇于张老板在径山镇从事水利施工管理,期间于11月3日,张老板在乔司镇的工地从事土石方回填需要一个推土机并让我安排,安排后我没有参与具体操作,仅仅是介绍安排,推土机施工工时全部是由乔司工地的管理人员签证,而后在施工结束后推土机主向张老板结账未果,过年前通过施压让张老板通知我让我和推土机主结算工时并得出金额为24160元,而且让我写了欠据。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具体发生经济往来由本人开具证明而由公司领导签字结算那是惯例了,但是推土机主向公司张老板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利用我开具的欠据把我告上法庭,请问我有什么法理请求法庭判决欠据无效? (补充:原告民事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款中说是我本人承包一工程,叫了原告的推土机,施工结束后欠了原告的工资。是否可以让他举证此项工程是我承包呢?另外,原告催讨无果的直接原因是张老板被判刑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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