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我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更新时间:2009-11-08 13:13:01
问题描述:
我丈夫和她前妻于08年由法院调解离婚,判孩子归我丈夫抚养,他前妻每月给付150元抚养费,离婚后孩子经常被他带走。(并非经过我丈夫同意,只是她接去后发条短信告知)她也一直没有给付抚养费。09年4月我丈夫申请执行后,扣除了期间她为孩子花去的费用,包括她为她儿子买支铅笔的钱!09年7月,他前妻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权败诉,孩子被她带去至今。我丈夫又申请执行,要求她交还孩子未果。为了不影响孩子的生活,我们也就没有再去交涉。期间,孩子衣物都由我们添置。现在,他前妻又以我们对孩子不闻不问为由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提出要我们给付每月500元的生活费,教育和医疗费用按当时所发生的票据均摊。另要我们给付09年4月至现在的生活费。请问,在婚姻法中有没有这样的条款规定我们可以拒绝她的要求?有的话是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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