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权纠纷
更新时间:2009-11-07 16:05:01
问题描述:
我奶奶共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我爸爸排行第三。在88年我妈在后院买了闲置宅基地,宅基地证上写我奶奶的名,89年奶奶的大女儿说大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盖房子,以后回来探望老人家也有地方可以过夜,90年房子盖好却一直没有正式入住,一年也没住两三晚。94年奶奶去世,大女儿回来说盖房子大部分钱是她出的,要求两个妹妹和弟弟(我爸)签一份弃权书,内容大致是说房子归大女儿所有,(当时的人也太老实,以为自己已经有住房两餐温饱能解决,没和家人商量就签了,但并没有公证处做公正,或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我妈知道这件事后与爸经常争吵,认为房子应该是共同拥有的,在奶奶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各子女应该各得四份一,并且是夫妻共同拥有的,而任一方在没有得到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放弃或转移都应属无效,更何况没有公证处做公正,即使签了房子归大女儿,但地皮的四份一使用权应该还是属于我爸妈。房子自盖好后一直空置到2008年,年中不知是什么人搬进去住了,而奶奶的二女儿夫妇先后在因病去世,二女儿有一子一女。小女儿已经在香港定居。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奶奶二女儿的子女和我父母各能讨回房产的四份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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