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求对方重新写张欠条给我(2010年3月底已过诉讼时效)每次追讨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是他说的这样吗?
更新时间:2009-11-07 20:34:23
问题描述:
律师好!我于2007年3月底借给朋友20万,还款日是2008年3月底,但至今未还,并且期间已搬家并换了通讯录,2009年9月底给我发电子邮件,告诉我2010年5月底归还我,我要求对方重新写张欠条给我(2010年3月底已过诉讼时效),但他以不在国内不方便为由拒绝了,并说他发给我的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我像他追讨过,每次追讨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请各位律师帮我解答下,是他说的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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