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共同贪污
更新时间:2009-11-04 15:52:56
问题描述:
我一朋友,是财政所的。06年全所四人被判共同贪污。事由是他们所2001年起每年发放了2000多元/人的奖金。当时是用农税征管费用发的。因为所长与乡长矛盾,被乡长告到检察院。他们发放的方式有点小问题,不是以他们自己的名义领取的。开庭时争辩得很厉害。有律师认为这是发放奖金,最多也是私分国有资产。检察院内部争议也大。只是因为不能明言的原因,法院认可了检察院的起诉罪名。都被判了缓刑还罚了款(一人一万)。我想请教一下,为什么他们县的财政所都是这样做的,只不过发的形式各不相同(后来县财政局要求其他乡镇补了相关的手续),就因为是乡长弄的就定他们是共同贪污,而别的都没事呢?现在他们被开除了公职。其中一个被判时差一个月就退休了。我觉得有点冤。他们现在想申诉或上访。只是不知道从法律上应该怎么看这事。请教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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