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强行按农村标准赔误工费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09-12-25 12:43:53
问题描述:
我的客户开车不慎将人撞伤了,伤者是外地农村户口,在广州从事人力搬运工作多年,但无法提供暂住及收入证明。其索赔要求是100元/天,我们反复谈到40元/天算误工费达成协议。客户投向中华联合广东分公司投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向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坚持按《广东省公安机关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中农村居民标准来赔是32.89/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我们认为:本案中受害人在燕塘企业附近居住和工作,具体从事人力搬家工作,我们查询了广州市劳动局公布的广州市2008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其中简单体力劳动工的平均日收入应是20268/360=56.3元。
请问保险公司这样强行按照农村居民的收入标准来定误工费标准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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