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全部收回。要求撤消原来的转让协议,这份转让协议到底是资产转让还是店面转让一种经营权的转让。
更新时间:2009-10-30 09:26:22
问题描述:
甲方:章X
乙方:汪X
一,甲方将位于奔牛镇金牛东路5-15号石婆婆烧公鸡火锅转让给乙方(包括现有的设备及2009年的房租)。转让金为26万元。乙方首付23万,余款在2009年6月付清。
二,甲方的营业许可证给乙方使用,使用期间所产生的费用都由乙方承担。转让给乙方前甲方所有的债务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将烧公鸡配方交给乙方。
(本人现在是属于乙方,我跟甲方现在是存在一种表兄弟关系。由于在我经营的几个月中,得知这个火锅店不属于石婆婆烧公鸡加盟店,配方根本不存在。甲方还以不领取税务发票来影响我经营,在我举报后有关部门也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全部收回。我们今年3月1日签订了以上一份转让协议,我也在今年的7月20号起诉甲方,要求撤消原来的转让协议,现在法官对我们还在调解中,不过法官现在已经明确对我说当初签的转让协议只存在资产转让,属于有效,劝我撤诉。我肯定是不服,我转让他的店主要是为了经营,设备也只是这店里的一些设施。所以我想问问各位律师,这份转让协议到底是资产转让还是店面转让一种经营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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